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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隨著“防控20條”和“新十條”的落地,各地迅速采取行動,制定具體落實舉措。防疫措施的優化也不禁讓眾多企業和用人單位開始擔憂:如果員工在上班時間感染了,算不算工傷?陽了不能上班,是算曠工還是病假?居家隔離期間員工工資怎么算?針對上述疑問,寧波市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發布了解答導圖,快來一起看看吧~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2.《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勞動者享受法定假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法定假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請事假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相關期間的工資。 第十七條 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未付出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二條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付出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付出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 3. 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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