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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小張向小王借款20萬元,并出具了一張借條,但小王借完錢后就再沒提過還錢的事,后來還直接拒絕接電話,小張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還款,好不容等來判決結果,卻聽到小張離婚把財產都已經給了妻子小麗,小張很是后悔,以為這忙活一場空,那其實不是! 小張和小麗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主要財產歸小麗所有的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小王的利益,小王有權起訴至法院,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他們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處理的內容。 ![]() Q1:什么是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無償處分或以不合理的對價交易導致其財產權益減少或責任財產負擔不當加重,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影響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行為的一項民事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五百三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債務人無償處分、以不合理價格交易時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 債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是保全債權的重要方式,一般認為,撤銷權的行使應當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并不以履行期屆滿作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為前提;二是債務人實施了不當行為,無償處分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財產的行為;三是債務人實施不當行為是在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之后,是在明知自己負有債務情況下處分財產時;四是債務人實施的財產處分行為實際上造成其財產的減少,足以影響債權人債權的清償,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Q2:債權人能否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事項行使撤銷權?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作為債權人小王能否對兩被告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行為行使撤銷權。小張向小王的借款行為發生于小張夫婦協議離婚前,即小張在明知其尚未償還小王借款的情形下,放棄主要共同財產,使其用于償還債務的財產大為減少,造成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無法獲得執行。本案中,小張和小麗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產生的效果與“無償轉讓財產”的情形相同,債權人小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小張和小麗離婚協議書中對房屋及車輛歸屬的約定內容。 Q3:撤銷權行使期限是多久? 實踐中,權利的行使期限是應尤為注意的,部分當事人會礙于情面,怠于行使該權利,最終只能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如果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應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則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行使,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如需法律幫助,請添加十八腔律師團微信:sbq931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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