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買了新房,找了家裝修公司,施工方式為包工包料。小王按約付完款期待合同約定的日子收房,沒成想裝修公司并未按時完成施工,中途還以資金緊張,無故中段施工。后雙方就工期展期問題重新達成補充約定,約定于6月20完成裝修施工,逾期未完工的,裝修公司應按照100元/天的標準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一個月的,小王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因裝修公司未按時履行合同而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應支付小王為實現本合同權利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法定代表人小李對裝修公司因履行與小王之間的裝飾工程合同所承擔的合同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限為二年。 補充協議簽訂后,裝修公司再次違約,拒絕恢復施工,將工期無限制地拖延下去,小王迫于無奈,于11月10日委托律師向裝修公司發送解除函,依法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裝飾工程合同。因為事情一直沒有處理結果,小王遂委托律師提起訴訟,要求裝修公司退還裝修費40000元,支付違約金14300元(按照100元/天,從2021年6月20日計算至2021年11月10日),租金損失17000元,并支付原告律師費5000元。 Q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退款金額如何確定? 原告于11月10日向被告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的合同關系至此解除。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現原告請求返還未完成的裝修部分的款項并支付違約金等,合法有據。退款金額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剩余未完成裝修項目施工造價進行評估鑒定。因本案不申請鑒定,法院參考雙方之前達成的協議報價及雙方意見對各項報價進行逐一確定,有差異部分法院進行了酌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裝修款34000元。 Q2:違約金、律師費能否全額支持?
法院認為,因為自2021年7月21日起,小王有權解除合同并另行雇傭他人裝修房屋,小王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對2021年7月21日后的損失應由小王自行承擔,請求裝修支付2021年7月21日后的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因為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時,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因解決問題所產生的律師費,該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最終法院支持被告承擔違約金3000元、律師費5000元。
Q3:能否按照協議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在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小李自愿為裝修公司就其與原告之間的解除合同后的債務及違約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小李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裝修款,亦未能提交證據證實所收款項已經交付給公司,與公司資金存在混同,故原告請求被告小李對被告裝修公司返還的款項及支付的違約金、律師費承擔共同償付責任,符合雙方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Q4:因為裝修期間租賃房屋的費用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認為小王租賃房屋并支付租金與兩被告是否履行案涉房屋的裝飾裝修合同沒有關聯性,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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