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開了家網店,因資金緊張,于是邀請朋友小王投資合作,雙方遂簽訂了《投資分紅協議》,約定因小李發展需要,小王向小李投入20萬元,資金由小李自主支配,小王不干涉小李及小李運營,經營權歸小李所有,只對小王支付利潤分紅。協議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小李將向小王發放紅利,并返還全部投資本金。合同期限屆滿,小王要求小李返還投資款,但小李卻以網店經營不景氣,合伙應共擔風險為由,表示無法全額返還投資款。 小王則覺得,說好的分紅也只發放過4000元,本金還虧了一大筆,實在不甘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返還20萬元及4000元分紅款。 本案爭議焦點 Q1:小王和小李之間系個人合伙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 法院認為,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從原、被告簽訂的《投資分紅協議》可知,雙方約定店鋪的經營權歸被告所有,原告不干涉被告運營。原告亦在投資后未對店鋪經營行使監督權。原、被告雖簽訂了《投資分紅協議》,但并未實際執行合伙事務,而且協議約定一方出資后,無論店鋪經營情況如何,是否虧損,均按標準計算并享有固定投資收益,該投資合作協議更具有借款特征。所以原告給被告支付的20萬元,應視為原告出借給被告用于經營店鋪,進行周轉的款項,小李應予返還。 Q2:若以固定分紅的方式約定超出法律保護范圍的利息是否會被支持? 類似案例中,若法院認定為涉案法律關系為借貸關系的,法院認為應將固定回報的分紅款的性質視為利息,利息金額明顯高于年利率法律保護的范圍,超出部分法院將不予支持。 Q3:已支付的分紅款能否主張? 經法院查明,該4000元分紅款的來源屬于其個人經營的其他店鋪的收益,該店鋪與原告無關。因原告已經收到被告給付的4000元,應在返還金額中予以扣除。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000元分紅款,因原被告未成立合伙合同的法律關系,原告該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投資與借貸雖然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兩者在資金投入等方面具備一定的相似性,在實踐中容易產生混淆。在司法實踐中,對該種情形的認定因案件細節不同都會有所差異,甚至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雖認定為“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形,能有效保障一方的合法權益,但想以此事后追討共同經營的損失,也不是能蒙混過關的方法。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建議在投資前擬定詳細規范的合同,合理進行評估風險。如需法律幫助,請添加十八腔律師團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