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開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小李駕駛的小轎車相撞,導致小李車上乘車人A、B、C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大隊認定小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李負事故次要責任。 因多人受傷,在賠償責任的計算和分擔上各方都有所差異,被侵權人遂起訴至法院。經查證,小王在保險公司M處投有交強險和100商業三者險,小李在保險公司N處投有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保額1萬/座*4座。 Q1:交強險如何賠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同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所以本案三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M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承擔18000元按比例支付(A:18000×40% B:18000×50% C:18000×10%),死亡傷殘項下承擔的180000元按比例支付(A:180000×42% B:180000×50%,C:18000×8%)。按照不同的損失項目在各自的分項限額范圍內分別計算。 Q2:商業三者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又如何計算? 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保險公司M在商業三者險部分按小王在事故中所應承擔的70%責任比例賠償A、B、C;由保險公司N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按小李在事故中所應承擔的30%責任比例賠償A、B、C,仍不足部分,由小李賠償A、B、C。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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