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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類案裁判規則✦ 1.夫妻一方以證明人的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據上簽字確認,則該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額舉債為個人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貸超出日常開支所需債務,但借款用于投資經營,并且所獲利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債權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認定借款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7.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用于公司經營,所獲利潤屬于家庭生活收入來源,并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觀點✦ 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表現形式包括事前共同簽字,以及事后一方的追認。其中,事后追認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形式、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記載的內容進行判斷。 二是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正常范圍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此項規定是為保護負債方的配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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