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逆向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小張的重型普通半掛車發生碰撞,致小李受傷,安全頭盔及兩車損壞。經調查,小張于五天前凌晨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至事故路段,將兩車分離、重型普通半掛車留下,后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離開。經事故責任認定,小李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張負次要責任。小李至醫院門診治療,住院治療15天,花去醫療費合計2萬元。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重型普通半掛車未有保險。經委托鑒定,小李構成十級傷殘。 本案中主要爭議 1.在牽引車與掛車分離狀態下,未直接與受害人發生碰撞的車輛方及其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小張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至事發路段,違規將重型普通半掛車分離并逆向停放在非機動車道,雖然事故發生時小張已經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駛離該路段,但是該牽引車與掛車動態無法割裂開來,且存在違章停車行為,小張的駕駛、停放行為與小李的傷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小張及其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半掛車未有保險,牽引車承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李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電動三輪車,行至事故路段未確保安全從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小張因掛車違反規定停放,應負此事故次要責任。涉案事故發生時牽引車雖然未與掛車直接相連,但因掛車本身沒有獨立的動力系統,掛車系由牽引車牽引至事故發生地,掛車的違停狀態與牽引車的牽引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牽引車的牽引行為對事故及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相應過錯,承保的保險公司亦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提出重型半掛牽引車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意見,法院最終不予采納。 法條鏈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如需法律幫助,請添加十八腔律師團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