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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因項目投資資金周轉向小李借款30萬元,于借款當日通過其妻子小麗的銀行賬戶收到小李的轉賬,交易附言為“借款”。小王為此還出具一張借條,最后落款載明借款人為“小王”。后經小李多次催討,小王也一直拖延還款,其妻子則稱因丈夫賬戶無法使用,所以一直使用自己的這張銀行卡,對借款實際并不知情。小李納悶,這筆錢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Q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借款不能當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當然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用于償還個人貸款,也沒有告知另一方或者未被另一方追認等情況下,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 Q2:那這種情況就沒有辦法讓妻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了嗎? 雖然小麗未在借條上簽字,不屬于“共債共簽”的共同簽字認可行為,但通過以其名義開通的銀行賬戶收款,可以推定小李對該收款是明知的,對該借款也是知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共同意思表示”,雖然小王和妻子小李都辯稱該銀行卡由小王使用,小麗對該筆借款并不知情,但對于上述事實均未舉證證明。故本案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需法律幫助,請添加十八腔律師團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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