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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和小王于2018年10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兒子由父親自行撫養,小美享有探視權。離婚登記不到一年,小王將兒子送到母親小美處后,便不在戶籍地居住,也聯系不上,之后兒子一直隨小美生活。因小王多年未與孩子聯系,也沒盡到撫養義務,小美想要變更撫養關系,并讓孩子父親承擔起撫養義務,遂咨詢律師如何解決。 1. 小美是否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綜合小美提交的身份證、戶口薄、離婚協議、村委居住證明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明,小王并未實際履行離婚協議關于撫養小孩的內容,孩子也一直隨原告生活,在此期間,小王亦未向小美支付撫養費。為子女健康成長,原告請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問題,根據當地生活水平,本院確定被告應當按月支付子女撫養費800元,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法院綜合考慮前述因素,最終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撫養費1200元為宜,從判決生效次月起支付,一年分兩次給付。 如需法律幫助,請添加十八腔律師團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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