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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和小吳都是90后,兩人在2019年結婚,2020年生育一子。2021年10月,小沈考慮到孩子的上學問題,決定購置一套學區房,并登記在雙方的名下,由小兩口按月還貸。近日,小沈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欲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確定該房屋的所有權歸自己所有。小沈的訴求會得到法院支持么? Q1:本案中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房屋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本案中的涉案房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近些年父母出資幫助兒女湊足首付、小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比較常見。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父母往往是礙于情面,在為子女購房時不會對其出資性質進行明確約定,也不會與子女簽訂相關協議,由此導致在子女離婚時,雙方對房子的歸屬問題爭執不下。為了防范風險,律師團隊建議:婚后買房時,若是自己父母一方出資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該出資的性質,屬于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借款,則需要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如果是贈與,還需要約定是贈與給自己子女還是贈與給夫妻雙方。否則,一旦出現離婚情況時,就會出現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結果。其次,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區分是父母出資是部分出資還是全部出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對父母部分出資及全部出資的購房規定了不同的歸屬,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沒有明確約定,律師團隊建議簽訂協議時也需要注意區分是全部出資還是部分出資。 如需法律幫助,請添加十八腔律師團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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