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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與張某于201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下一女、一子,雙方在2022年11月登記離婚。離婚當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財產協商分割完畢,婚生子女都由男方撫養成人。近期,楊某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兩子女是否為其親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排除楊某為兩子女的生物學父親。
現楊某咨詢是否可以尋求賠償,賠償哪些項目? 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依自然血親而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依雙方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產生;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依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形成。在這起案件中,楊某與兩子女之間既沒有自然的血親關系,也沒有法定的擬制血親關系,故楊某也就沒有義務撫養,其撫養費系因受欺詐支出,可以向張某主張撫養費返還。 因張某的過錯,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并生育子女,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中所述的“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導致楊某受到巨大的精神損害,依法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如需法律幫助,請添加十八腔律師團微信:sbq931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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