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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駱宅工業區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案 一、實施范圍及基本情況 (一)實施范圍:東至興隆大街、西至春風大道、南至六都溪、北至商城大道,詳見附圖。 (二)基本情況:實施范圍土地面積共約195.75畝,總建筑面積約24.2萬平方米。 (三)實施單位:義烏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辦事處。 二、收回補償標的和內容 (一)收回補償標的:實施范圍內產權人合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收回補償內容:合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建筑物、裝飾裝修和附屬物。 三、產權人和面積確定 (一)已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的,按權屬證書或登記簿記載的為準。權屬證書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原則上以登記簿記載為準。 (二)未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或其他無法直接確認產權人、土地使用權面積、建筑物補償的建筑面積的,由實施單位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查確認。 四、評估 (一)評估價格:根據評估對象的相關面積、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準土地用途、土地開發利用程度等,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評估時點:本方案發布之日。 (三)收回補償內容、產權調換房屋和房屋安置憑證置換房屋的評估價格由同一家評估機構以同一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五、補償方式 (一)補償方式為房屋安置憑證、產權調換、貨幣或貨幣化安置憑證(工業類)補償,其中貨幣化安置憑證(工業類)可用于購買本市范圍內已取得預售許可且未經備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 (二)產權調換房源包括住宅;房屋安置憑證可用于置換工業生產性用房和商務用房。 (三)產權人可以選擇單獨一種方式補償,也可以選擇組合方式補償(即將收回補償內容的評估總價值拆分,分別用于選擇不同的補償方式),補償和補助按相應的補償方式分別計算。 收回補償標的為工礦、倉儲等用地的產權人,選擇組合方式中含房屋安置憑證或產權調換的: 1.按《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工業企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全面推進“畝均論英雄”改革的實施意見》(義政發〔2024〕38號)文件明確的參評范圍,應納入全市畝均效益綜合評價范圍的工業企業(即工業用地面積3畝及以上的工業企業),其收回補償內容的評估總價值應當依次用于工業生產性用房、商務用房、住宅。電力、熱力、燃氣、污水處理及水的生產和供應等公益性企業按上述規則執行。 2.除應納入全市畝均效益綜合評價范圍(即工業用地面積3畝以下的工業產權人)及電力、熱力、燃氣、污水處理及水的生產和供應等公益性企業以外的其他工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按產權人所選回遷安置房屋依次計算,不受上述規則順序限制。 (四)收回補償標的為工礦、倉儲等用地的,按義政發〔2024〕38號文件明確的參評范圍,應納入全市畝均效益綜合評價范圍的工業企業(即工業用地面積3畝及以上的工業企業),收回補償內容的評估總價值中用于工業生產性用房、商務用房安置比例之和達到30%后,產權人方可選擇貨幣化安置憑證(工業類)的補償方式。 六、補償、補助與獎勵 (一)補償 1.價值補償按收回補償內容評估總價值給予補償。 2.綜合補償 (1)搬遷費按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積7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遷費。收回補償時,涉及特殊設備搬遷的,產權人可向實施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提出搬遷費評估申請,實施單位與產權人可共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用。產權人選擇置換工業生產性用房期房且該期房交付前未進行交易的(原則上以安置憑證是否發生變更登記為準,企業股權轉讓的視同交易),在工業生產性用房期房交付時,再給予工業生產性用房期房建筑面積7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計算該搬遷補貼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企業原合法建筑面積。該搬遷補貼在工業生產性用房期房交付時一次性結算。 (2)一次性臨時安置費按收回補償內容評估總價值的0.6%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收回補償內容評估總價值的5%補償。 (二)補助 根據產權人選擇的補償方式不同,分別給予相應的補助: 1.選擇房屋安置憑證補償的補助選擇房屋安置憑證補償且用于置換工業生產性用房的,按對應評估總價值的6%給予補助;選擇房屋安置憑證補償且用于置換商務用房的,按對應評估總價值的4%給予補助。 2.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助選擇住宅進行產權調換的,按對應評估總價值的1%給予補助。 3.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評估總價值的2%給予補助。 4.選擇貨幣化安置憑證(工業類)補償的補助 選擇貨幣化安置憑證(工業類)補償獲得的補助包括貨幣補償的補助(2%)和貨幣化補償安置憑證(工業類)補助。在義烏市范圍內購買已取得預售許可且未經備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交納新受讓土地用途為住宅或商住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貨幣化補償安置憑證(工業類)補助為8%。具體為: 產權人在義烏市范圍內購買已取得預售許可且未經備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交納新受讓土地用途為住宅或商住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貨幣化安置憑證(工業類)面值的(實際購房合同或新受讓土地出讓合同價款低于該憑證面值的,按購房合同價款)10%予以補助。 貨幣化安置憑證(工業類)使用期限為自領取憑證之日起一年(期滿可申請延期一年);產權人貨幣化安置憑證(工業類)未使用的,自領取憑證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兌現貨幣,超過6個月未使用的按其面值的102%由實施單位予以兌現貨幣。 (三)獎勵 1.評估獎 產權人在規定期限內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評估工作并最終簽約的,每宗地獎勵5000元。 2.簽約獎 產權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收回補償內容評估總價值的3%給予獎勵(簽約截止時點為2024年9月30日)。 規定期限內未簽約的,不予獎勵。 3.搬遷獎 產權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建筑物,交付鑰匙并結清水電等費用,辦理騰空驗收手續的,按收回補償內容評估總價值的2%給予獎勵(騰空截止時點為2024年11月30日)。 規定期限內未簽約或未搬遷騰空的,不予獎勵。 七、房屋安置憑證相關規定 (一)房屋安置憑證置換房源詳見另行公布的房源清單。 (二)房屋安置憑證的管理使用按照《義烏市工業有機更新房屋安置憑證管理辦法(試行)》和《義烏市工業有機更新安置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工業生產性用房原則上應在一個安置區塊內以樓層為基本單元連續選擇,不得分開在多個安置區塊選擇,所選工業生產性用房應合并辦理產權登記,不得分開登記,也不得分割轉讓。 (四)在按《義烏市工業有機更新安置辦法》確定的工業生產性用房安置上限建筑面積對應的評估總價值(含對應的補助)范圍內,首先選擇工業生產性用房安置的,在安置上限建筑面積范圍內以基本單元的整倍數選擇安置后,仍有剩余安置面積且繼續選擇安置,剩余安置面積不大于所選擇的1個基本單元建筑面積且不少于所選擇的基本單元建筑面積20%的,允許選擇一個基本單元“湊間”安置。 (五)產權人選擇安置的最后一套為商務用房的,用于置換的剩余補償價值(含對應的補助)應不少于該套房屋評估價值的50%。 (六)選擇安置的工業生產性用房為“湊間”的,湊間部分價值應優先在收回補償內容評估總價值(含對應的補助)范圍內予以扣減。 (七)根據《義烏市工業有機更新安置辦法》,選擇生產性用房期房安置的產權人,期房完成交付前未進行交易的(原則上以安置憑證是否發生變更登記為準,企業股權轉讓的視同交易),在工業生產性用房期房交付時給予選擇的工業生產性用房期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租房補貼。該租房補貼在工業生產性用房期房交付時一次性結算。租房補貼的計算時限從原舊房屋騰空之月起至該工業生產性用房期房交付之月,累計計算。計算租房補貼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企業原舊房合法建筑面積。 (八)房屋安置憑證置換的期房房屋,在交付前辦理轉讓安置憑證的,須按所轉讓的期房房屋預測繪建筑面積結清房款后方可辦理相關轉移登記手續。 八、產權調換相關規定 (一)產權調換房源詳見另行公布的房源清單。 (二)產權人可以選擇一套或多套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但產權調換房屋總價值超出收回補償內容評估總價值(含對應的補助)后,不得再增加選擇。產權人可選擇進行產權調換的住宅套數按《義烏市工業有機更新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按義政發〔2024〕38號文件明確的參評范圍,應納入全市畝均效益綜合評價范圍的工業企業(即工業用地面積3畝及以上的工業企業),產權人選擇住宅進行產權調換的,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用于調換住宅的收回補償內容評估總價值(含對應的補助)應不少于所選住宅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值; 2.用于貨幣補償和貨幣化安置憑證(工業類)補償的比例不超過評估總價值的10%。 按義政發〔2024〕38號文件明確的參評范圍,除應納入全市畝均效益綜合評價范圍及電力、熱力、燃氣、污水處理及水的生產和供應等公益性企業以外的其他工業企業(即工業用地面積3畝以下的工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選擇住宅產權調換的,用于最后一套住宅產權調換的評估總價值(含對應的補助)應不小于該套住宅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50%。 九、房屋安置憑證和產權調換選房規則和程序 具體操作辦法另行通知。 十、協議簽訂 實施單位與產權人就補償、補助、獎勵等事項,訂立收回補償協議。簽訂協議時,產權人應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申請書等相關材料。協議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 十一、結算與支付 (一)收回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收回補償總價值中用于貨幣補償的部分和綜合補償款。 (二)產權人辦理完畢騰空交付手續后,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獎勵和貨幣補償對應的補助。 (三)產權人選擇房屋安置憑證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收回補償內容評估總價值(含對應的補助)中用于房屋安置憑證補償或產權調換的部分與置換的安置房屋總價款之間的差價分兩次結算: 第一次結算為簽訂收回補償補充協議時,需支付置換的安置房屋按預測繪面積計算得出的總價的100%; 第二次結算為置換的安置房屋交付時,需一次性結清置換的安置房屋實測繪與預測繪面積差價款、搬遷補貼和租房補貼等。 十二、簽約、騰空期限 簽約截止時點為2024年9月30日 騰空截止時點為2024年11月30日 十三、契稅補助 產權人選擇置換的安置房屋(房屋安置憑證或產權調換)總價未超過收回補償價值(含補助)的部分,按照“先征后補”的原則,先按規定繳納契稅,再予以補助,補助期限為契稅交納之日起1年內,逾期不再補助。房屋安置憑證記載的房屋發生交易的,所交易的安置房屋對應的收回補償價值(含補助)部分不再按上述規則補助。 在本區塊收回補償方案公布之日起1年內,產權人在本市范圍內新購置住宅、商務房屋,交易價格未超過收回補償價值中用于貨幣補償價值(含補助)、貨幣化安置憑證(含補助)之和的部分,按照“先征后補”的原則,先按規定繳納契稅,再予以補助。上述購置住宅、商務房屋日期以經備案的合同日期為準。 十四、土地類型差價及改變用途房屋評估的相關規定 對收回補償范圍內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進行評估時,需在按國有出讓評估得出的價格基礎上扣減相應的土地類型差價。土地類型差價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原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2006〕114號)相關規定計算的出讓金額度評估確定;扣減土地類型差價的優惠規定為:個人所有的房屋,參照市政府6號令(2003年)規定的相應比例的30%計算;單位所有的房屋,參照市政府6號令(2003年)規定的相應比例計算。 對以優惠價格取得的國有出讓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評估時,需在按國有出讓評估得出的價格基礎上扣減相應差價,差價按義烏市政府6號令(2003年)規定的補交土地出讓金額度計算。 對經審批或認定為改變用途,按改變后用途確定補償標準的,評估時應扣減相應的土地收益金。 十五、其他 (一)符合工業廠房異地土地安置條件的企業,按照《義烏市工業有機更新安置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收回補償標的的房屋產權為公有房屋和非獨資國有企業所有的房屋,其補償標準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方案僅適用于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和倉儲等用地的收回補償標的,其他土地用途的收回補償標的相關收回補償方案由實施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另行確定。 (四)未盡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實施單位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另行確定。 信息來源/福田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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