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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市場,保障居民用電安全和權益,近日,義烏市發改局作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實施價費分離,實行“電價+服務費”模式,必須明碼標價,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規定要求,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標示充電電價和服務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規定明確,對于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物業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等環節主體間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0.558元/千瓦時)計收充電電費。報裝主體也可向供電部門申請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高峰時段(8:00至22:00)0.588元/千瓦時,低谷時段(22:00至次日8:00)0.308元/千瓦時。 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加快升級改造,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規定要求,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規定鼓勵發揮國企的示范引領作用,倡導充電設施建設、物業服務等環節主體單位,主動讓利,降低充電服務費用,減輕群眾充電負擔。 “我們將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結合相關投訴舉報和人民群眾反映,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發改局相關負責人說。 信息來源/義烏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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