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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浙江高質量發(fā)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qū)的工作要求,落實浙江省民生實事項目,進一步強化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秩序,現(xiàn)結合《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25〕1號)、《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浙教基〔2022〕18號)、《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推進陽光招生專項行動做好2025年義務教育及學前教育招生入學(園)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函〔2025〕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教育局修訂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質量,現(xiàn)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義烏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yw.gov.cn/),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的方式將意見寄至:義烏市江東中路369號行政二號樓104辦公室,郵編:32200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郵箱:63295035@qq.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5年8月17日。 聯(lián)系人:陳于青,聯(lián)系電話:0579-85410842。 義烏市教育局 2025年8月7日 ![]() 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浙江高質量發(fā)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qū)的工作要求,落實浙江省民生實事項目,進一步強化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秩序,現(xiàn)結合《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25〕1號)、《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浙教基〔2022〕18號)、《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推進陽光招生專項行動做好2025年義務教育及學前教育招生入學(園)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函〔2025〕58號)等文件精神,就進一步做好全市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轉學工作基本原則和條件 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學位空余情況,對申請人按條件依次錄取。 (一)基本原則 1.申請轉學的學生必須是已在全國學籍系統(tǒng)注冊的在校學生。學生在休學期間不辦理轉學手續(xù)。 2.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第一學期、畢業(yè)年級最后一學期、學期中途不安排轉學。 3.轉學時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二)申請轉學的基本條件 學生本人為義烏戶籍或持有義烏市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浙江省居住證》(港澳臺籍、外國籍除外)。 (三)可申請轉學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義烏戶籍學生需從市外轉入本市學校就讀的; 2.持有義烏市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浙江省居住證》的隨遷子女,需從市外轉入市內學校就讀的; 3.已在義烏市內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發(fā)生“戶房一致”遷移,需轉入對應學區(qū)學校的; 4.符合“長幼隨學”政策(兄弟姐妹同校就讀)條件的; 5.在市內民辦學校就讀的農民工隨遷子女,出現(xiàn)家庭經濟困難等特殊情形需轉入公辦學校就讀的; 6.符合軍人子女、人才子女等政策性安置規(guī)定的。 (三)其他說明 1.已在市內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非“戶房一致”遷移的,原則上不再安排轉學(符合“長幼隨學”的除外)。 2.符合“長幼隨學”的學生,向學位相對寬裕的學校申請轉學的,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 3.若報名人數(shù)少于學校學位空余數(shù),一次性全部錄取;若報名人數(shù)超出學校學位空余數(shù),按入學條件排序錄取,錄滿為止;未被錄取的,可向其他尚有學位的學校申請轉學。 4.用產權住房作為轉學排序條件的,安置完成后,該處房產三年內不作為其他學生(同胞兄弟姐妹除外)轉學排序條件。 5.申請轉學期間,各學校不得將學籍做減少處理,待開學報到后再做相應學籍系統(tǒng)操作。 6.家長需提交真實有效材料,一旦核實瞞報或謊報,取消資格。 二、轉學辦理事項 (一)報名時間 春季學期——開學前一周(以具體公布時間為準) 秋季學期——8月中下旬(以具體公布時間為準) (二)報名地點 1.“戶房一致”學生向對應學區(qū)學校報名 2.“集體戶”“隨遷子女”向各鎮(zhèn)街教育服務中心報名 (三)公辦學校分批現(xiàn)場報名 1.第一批:義烏戶籍學生 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產不動產權證等材料,前往各現(xiàn)場報名。學校和教育服務中心按類別順序錄取(統(tǒng)籌),同類別按學生落戶時間先后錄取(統(tǒng)籌)。 ⅰ類:學生戶籍和父母一方戶籍、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大于50%,下同)一致的。 ⅱ類:學生戶籍和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一方戶籍、產權住房一致的。 ⅲ類:投靠戶、掛靠戶、集體戶等“有戶無房”的。 2.第二批:持居住證的隨遷子女 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產不動產權證、養(yǎng)老保險參保證明(可通過“浙里辦”線上獲取)等材料,前往各鎮(zhèn)街教育服務中心現(xiàn)場報名,參照新生入學的非學區(qū)生報名分類排序錄取(詳見附件1)。 (四)民辦學校現(xiàn)場報名 民辦學校轉學報名、錄取工作同步進行,按繳費先后順序錄取,錄滿即止。 本意見由義烏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義教基〔2023〕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義烏市公辦小學、初中非學區(qū)生報名分類 2.義烏市義務教育段學校轉學申請表 附件1 義烏市公辦小學、初中非學區(qū)生報名分類 一、a類 父母或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下同)擁有相應學校學區(qū)內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大于50%,下同),有不動產權證(或同時有房產證和土地證,下同)并實際居住的,分別定義為a1和a2。同一產權住房三年內只允許一戶家庭的同胞子女用于報名入學(下同)。用祖父母產權住房作為入學依據的,還需提供父母、孩子至少一方與祖父母戶口在一起的戶口簿(下同)。 錄取順序:a1→a2,同類別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時間先后排序錄取。 二、b類 父母或祖父母擁有相應學校學區(qū)內產權住房,只有房產證或土地證并實際居住的,分別定義為b1和b2。 錄取順序:b1→b2→b3→b4,同類別按證件登記時間先后排序錄取。 三、c類 父母或祖父母擁有相應鎮(zhèn)街的產權住房(城區(qū)學校入學,房產須在城區(qū);鎮(zhèn)街政府所在地學校入學,房產須在鎮(zhèn)街政府所在地,下同),有不動產權證并實際居住的,分別定義為c1和c2。 錄取順序:c1→c2,同類別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時間先后排序錄取。 四、d類 父母或祖父母擁有相應鎮(zhèn)街的產權住房,只有房產證或土地證并實際居住的,分別定義為d1和d2。 錄取順序:d1→d2→d3→d4,同類別按證件登記時間先后排序錄取。 五、e類 父母一方祖籍和戶籍均在義烏且學生戶籍在市外或戶籍未登記的,可在父或母戶籍所在鎮(zhèn)街按非學區(qū)生申請入學,定義為e1。若前一批學校無法錄取的,允許到其他批次學校報名。e1類學生按其戶籍為義烏的父或母戶口登記時間依次排序錄取。 父母一方在本市正常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定義為e2類。父母一方的全日制大專或本科學歷年限可以折算成養(yǎng)老保險時間附加計算(學歷和社保必須對應是同一人)。 錄取順序:e1→e2,e2類按在本市正常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的累計月份依次排序錄取。 六、f類 父母或祖父母未在義烏購買產權住房,且父母未在義烏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非義烏籍新生定義為f類。 錄取順序:按新生本人取得義烏市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浙江省居住證》的時間依次排序錄取。 備注:根據《關于優(yōu)化房地產政策》(義房穩(wěn)辦〔2024〕1號)文件精神,父母或祖父母在佛堂鎮(zhèn)、蘇溪鎮(zhèn)、上溪鎮(zhèn)、義亭鎮(zhèn)、大陳鎮(zhèn)、赤岸鎮(zhèn)購買一手新建商品住房(以網簽備案合同為準),在孩子入學當年報名時暫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可作為報名入學的房產類條件。其中商品住房在對應學區(qū)的分別為b3、b4類,在同一鄉(xiāng)鎮(zhèn)不同學區(qū)的為d3、d4類。同類條件按網簽備案合同時間先后排序錄取。已使用網簽備案合同報名入學的房源不允許撤銷網簽備案。 ![]() ![]() ![]() ![]() ![]() ![]() ![]() ![]() 信息來源/義烏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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