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工作要求,落實浙江省民生實事項目,進一步強化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秩序,現結合《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25〕1號)、《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浙教基〔2022〕18號)、《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推進陽光招生專項行動做好2025年義務教育及學前教育招生入學(園)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函〔2025〕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教育局修訂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義烏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yw.gov.cn/),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的方式將意見寄至:義烏市江東中路369號行政二號樓104辦公室,郵編:32200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63295035@qq.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5年8月17日。 聯系人:陳于青,聯系電話:0579-85410842。 義烏市教育局
2025年8月7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工作要求,落實浙江省民生實事項目,進一步強化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秩序,現結合《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25〕1號)、《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浙教基〔2022〕18號)、《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推進陽光招生專項行動做好2025年義務教育及學前教育招生入學(園)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函〔2025〕58號)等文件精神,就進一步做好全市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轉學工作基本原則和條件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學位空余情況,對申請人按條件依次錄取。 (一)基本原則1.申請轉學的學生必須是已在全國學籍系統注冊的在校學生。學生在休學期間不辦理轉學手續。2.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第一學期、畢業年級最后一學期、學期中途不安排轉學。3.轉學時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二)申請轉學的基本條件學生本人為義烏戶籍或持有義烏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港澳臺籍、外國籍除外)。 (三)可申請轉學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1.義烏戶籍學生需從市外轉入本市學校就讀的;2.持有義烏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的隨遷子女,需從市外轉入市內學校就讀的;3.已在義烏市內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發生“戶房一致”遷移,需轉入對應學區學校的;4.符合“長幼隨學”政策(兄弟姐妹同校就讀)條件的;5.在市內民辦學校就讀的農民工隨遷子女,出現家庭經濟困難等特殊情形需轉入公辦學校就讀的;6.符合軍人子女、人才子女等政策性安置規定的。 (三)其他說明1.已在市內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非“戶房一致”遷移的,原則上不再安排轉學(符合“長幼隨學”的除外)。2.符合“長幼隨學”的學生,向學位相對寬裕的學校申請轉學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3.若報名人數少于學校學位空余數,一次性全部錄取;若報名人數超出學校學位空余數,按入學條件排序錄取,錄滿為止;未被錄取的,可向其他尚有學位的學校申請轉學。4.用產權住房作為轉學排序條件的,安置完成后,該處房產三年內不作為其他學生(同胞兄弟姐妹除外)轉學排序條件。5.申請轉學期間,各學校不得將學籍做減少處理,待開學報到后再做相應學籍系統操作。6.家長需提交真實有效材料,一旦核實瞞報或謊報,取消資格。 二、轉學辦理事項(一)報名時間春季學期——開學前一周(以具體公布時間為準)
秋季學期——8月中下旬(以具體公布時間為準) (二)報名地點1.“戶房一致”學生向對應學區學校報名2.“集體戶”“隨遷子女”向各鎮街教育服務中心報名 (三)公辦學校分批現場報名1.第一批:義烏戶籍學生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產不動產權證等材料,前往各現場報名。學校和教育服務中心按類別順序錄取(統籌),同類別按學生落戶時間先后錄取(統籌)。ⅰ類:學生戶籍和父母一方戶籍、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大于50%,下同)一致的。ⅱ類:學生戶籍和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一方戶籍、產權住房一致的。ⅲ類:投靠戶、掛靠戶、集體戶等“有戶無房”的。 2.第二批:持居住證的隨遷子女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產不動產權證、養老保險參保證明(可通過“浙里辦”線上獲取)等材料,前往各鎮街教育服務中心現場報名,參照新生入學的非學區生報名分類排序錄取(詳見附件1)。 (四)民辦學校現場報名民辦學校轉學報名、錄取工作同步進行,按繳費先后順序錄取,錄滿即止。 本意見由義烏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段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義教基〔2023〕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義烏市公辦小學、初中非學區生報名分類2.義烏市義務教育段學校轉學申請表 附件1義烏市公辦小學、初中非學區生報名分類
一、a類父母或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下同)擁有相應學校學區內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大于50%,下同),有不動產權證(或同時有房產證和土地證,下同)并實際居住的,分別定義為a1和a2。同一產權住房三年內只允許一戶家庭的同胞子女用于報名入學(下同)。用祖父母產權住房作為入學依據的,還需提供父母、孩子至少一方與祖父母戶口在一起的戶口簿(下同)。 錄取順序:a1→a2,同類別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時間先后排序錄取。 二、b類父母或祖父母擁有相應學校學區內產權住房,只有房產證或土地證并實際居住的,分別定義為b1和b2。 錄取順序:b1→b2→b3→b4,同類別按證件登記時間先后排序錄取。 三、c類父母或祖父母擁有相應鎮街的產權住房(城區學校入學,房產須在城區;鎮街政府所在地學校入學,房產須在鎮街政府所在地,下同),有不動產權證并實際居住的,分別定義為c1和c2。 錄取順序:c1→c2,同類別按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時間先后排序錄取。 四、d類父母或祖父母擁有相應鎮街的產權住房,只有房產證或土地證并實際居住的,分別定義為d1和d2。 錄取順序:d1→d2→d3→d4,同類別按證件登記時間先后排序錄取。 五、e類父母一方祖籍和戶籍均在義烏且學生戶籍在市外或戶籍未登記的,可在父或母戶籍所在鎮街按非學區生申請入學,定義為e1。若前一批學校無法錄取的,允許到其他批次學校報名。e1類學生按其戶籍為義烏的父或母戶口登記時間依次排序錄取。 父母一方在本市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的,定義為e2類。父母一方的全日制大專或本科學歷年限可以折算成養老保險時間附加計算(學歷和社保必須對應是同一人)。錄取順序:e1→e2,e2類按在本市正常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累計月份依次排序錄取。 六、f類父母或祖父母未在義烏購買產權住房,且父母未在義烏繳納養老保險的非義烏籍新生定義為f類。 錄取順序:按新生本人取得義烏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的時間依次排序錄取。 備注:根據《關于優化房地產政策》(義房穩辦〔2024〕1號)文件精神,父母或祖父母在佛堂鎮、蘇溪鎮、上溪鎮、義亭鎮、大陳鎮、赤岸鎮購買一手新建商品住房(以網簽備案合同為準),在孩子入學當年報名時暫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可作為報名入學的房產類條件。其中商品住房在對應學區的分別為b3、b4類,在同一鄉鎮不同學區的為d3、d4類。同類條件按網簽備案合同時間先后排序錄取。已使用網簽備案合同報名入學的房源不允許撤銷網簽備案。 






信息來源/義烏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