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以上規定,如果工作滿一年的,補償金為1個月工資,另加代通知金,也即N+1的情況。如果補償金是1個月的,還能獲得二倍的賠償金。具體可以咨詢十八腔律師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