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著力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擬訂了《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義烏市政府門戶網站,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2.通過信函的方式將意見寄至:義烏市機場路110號義烏市公安局,郵編:322000。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wsjcl110@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12月31日。聯系人:龔彬彬聯系電話:0579-85534277。 附件:1.《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2.起草說明附件1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著力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在我市部分區域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圍(一)禁燃區域義烏市除佛堂鎮、上溪鎮、義亭鎮、赤岸鎮、大陳鎮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以外其他區域(二)重點場所1.國家機關辦公場所;2.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傳統建筑;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4.軍事設施保護區;5.山林等重點防火區;6.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7.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8.車站、碼頭、飛機場等場所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9.商品交易市場;10.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三、在“禁止范圍”區內全年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鎮、街道和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局、教育局、自規局、商務局、國資辦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禁燃”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社區居委會、學校及有關行政村要積極配合做好“禁燃”的教育、宣傳和其他協助工作。
七、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對違反通告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
八、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區和重點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義政通〔2024〕3號)同時廢止。
2025年12月
附件2
《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現將《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起草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日益凸顯,為進一步提升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著力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結合我市實際,經過前期調研和征求部門、鎮街意見,我局起草了《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
三、起草過程2025年10月以來,我局會同各相關部門充分開展調研評估,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初步完成《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11月3日至11月5日,我局發函各鎮街、部門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多次進行修改完善。12月2日通過義烏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四、主要內容(一)禁止范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我市除佛堂鎮、上溪鎮、義亭鎮、赤岸鎮、大陳鎮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以外其他區域,以及相關重點場所。為有效提升空氣質量,本次將我市位于上風向的鎮街均劃為禁燃區域,保留佛堂鎮、上溪鎮、義亭鎮、赤岸鎮等四個位于下風向的鎮街允許燃放。另外,大陳鎮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作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區,本次未納入禁燃區域范圍。(二)禁止種類。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三)禁止時間。在“禁止范圍”區內全年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四)相關要求。違反本通告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禁燃”工作。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對違反通告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加以勸阻,并向公安機關舉報。
五、施行日期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義烏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