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到晚上6點半,公司規定如果在公司加班,7點開始計算加班時長,因為6點半~7點一般是吃飯時間,公司提供盒飯。加班費是每小時幾十塊錢。
今天白天,老板開車帶著幾個員工去外勤,晚上6點半結束了,但是回來堵車,差不多7點半到公司附近,老板提出請大家吃火鍋,吃完火鍋回到公司已經9點,員工上樓放下東西打卡就各回各家了(都是電瓶車或者私家車回去)
老板當晚就收到他們的加班審批,加班時間寫著晚上7點到9點
代入老板的角色,應該挺生氣的,請了頓火鍋慰勞員工,然后被索要加班費
代入員工的角色,確實9點才真正意義上的下班(如果不吃火鍋,要自己回公司也需要時間,因為車子都在公司,不能直接回家)
各位看官,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