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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坐落于義烏市北苑街道黃楊梅路以南秋實路以東地塊及地上附著物拍賣信息公示,起拍價1.08199億元。 標的物坐落于義烏市北苑街道黃楊梅路以南秋實路以東地塊及地上附著物,土地面積8000㎡,土地性質出讓,土地登記日2015年05月29日,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2061年11月13日;無證房屋1項,建筑結構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建筑面積共計42777.80㎡。 參考價:15457萬元,起拍價:10819.9萬元,保證金:1623萬元,增價幅度:54萬元 (或整倍數)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將于2025年12月29日10:00至12月30日10:00止(延時除外)在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活動。
拍賣方式設有保留價的增價拍賣方式,保留價等于起拍價,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起拍價,方可成交。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開始前,每最后5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將自動延遲5分鐘。 拍賣標的物以現狀進行拍賣,其外觀、結構、固定裝修及內在質量以移交時的現狀為準。房地產的實際面積以過戶時登記機關確定 為準。拍賣人對房屋外觀、質量問題、結構調整、固定裝修損壞、房地產面積差異等瑕疵不作擔保,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由此產生的問題也不影響拍賣成交結果及成交價格。如有房屋結構與發證時發生改變的,由競買人自行到相關職能部門了解能否辦理過戶手續。
 買受人未在公告確定的時間繳清余款的,即為悔拍。由法院裁定重新拍賣,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由原買受人承擔。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信息披露及風險提示:▲1.根據義烏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復函,競買人應注意以下事項:(1)競買對象限制:該不動產競買對象建議為制造業企業。(2)該不動產成交后,由拍受人與北苑街道簽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約協議,約定該宗地年畝均稅收應達到15萬元,每五年為一個周期考核。同一考核周期內,未達到15萬元/畝但不低于7.5萬/畝,受讓人應按照《履約協議》支付約定與實際差額部分違約金,并繼續履約;未達到7.5萬元/畝的,受讓人應按照《履約協議》支付約定與實際差額部分違約金,且義烏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有權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此外該宗地連續兩年被評為義烏市工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D類企業或連續3年被評為義烏市工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C類企業(含)以下的,義烏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有權解除土地出讓合同。(3)該區塊位于禁止改擴建區,近期有無有機更新計劃請征詢征收辦及北苑街道意見。 ▲2.根據義烏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復函,競買人應注意以下事項:(1)參與競買的對象應為制造業企業。(2)宗地規劃管控按照《義烏市工業用地規劃分區管控方案》執行。(3)該宗地為分階段出讓工業用地,未通過工業項目復核驗收,拍受人需按出讓合同要求進行項目復核驗收。(4)因房屋已建成,土地使用權與地上附著物一并處置。需由拍受人代為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方可辦理標的不動產轉移到拍受人名下的登記。(5)根據《義烏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義政發[2024]20號)文件規定,由拍受人與北苑街道辦事處簽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履約協議》,約定土地后續利用產業定位、投強度,稅收等指標,以及未按協議履約需交回土地的相關條款和補償意見。(6)拍受人與自規局簽訂《補充協議》,對企業在履行《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約協議》過程中未達標,導致《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約協議》提前終止或解除的,《出讓合同》自動解除,土地由自規局收回,宗地的地上建筑物和附屬設施的退還補充事宜按鎮街(平臺)與受讓人簽訂的《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約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7)由買受人承接《出讓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開竣工違約,投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不達標的違約責任。(8)該宗地房屋所有權未登記,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原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核實確認書、不動產測量報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等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尚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核實確認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單、不動產測量報告等材料,上述材料由買受人自行收集,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因材料缺失無法登記的風險※。(9)據2025年9月29日印發的復函:該地塊開工違約23天,竣工違約3463天,違約金計702777.6元(因企業未舉證未考慮政府原因)。根據2023年12月6日印發的《義烏市低效工業用地專項整治辦公室關于分類處理工業項目開竣工違約責任的通知》“2018年5月31日前的供地項目,屬于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開、竣工違約的,可以簽訂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約定新增投額等指標,免除開竣工違約責任并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因此地塊使用權人簽訂全生命周期管理協議并與我局簽訂《補充協議》后,可免除相應開竣工違約責任。 ▲3.有租賃,租賃不保護,于拍賣成交付款后6個月內騰空交付。 ▲4.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330782-2011-A21-105-1)第二十七條記載:“…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根據《補充協議》(義補協(2015)4號)記載:“…甲方同意乙方延期竣工,竣工日期延期為2016年1月13日”。違約金由買受人承擔,直至項目竣工。 ▲5.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30782201300316號)記載,建筑規模:占地3993.87平方米,地上3-15層,建筑面積31997.44平方米,地下2層,地下建筑面積11523.71平方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施字第330782201306050101號)記載,建筑規模43521.15平方米。根據義烏市勘測設計研究院出具的《浙江義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竣工測繪(整改后)》(項目編號:162071623),實測建筑占地面積4003.35平方米,總建筑面積42777.80平方米,其中地上計容建筑面積31605.67平方米,地下不計容建筑面積11172.13平方米。該不動產房屋所有權未登記,本次評估廠區內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根據義烏市勘測設計研究院出具的《浙江義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竣工測繪(整改后)》(項目編號:162071623),實測總建筑面積42777.80平方米進行測算。本院僅以現狀交付,最終面積以有關部門實際登記結果為準。 ▲6.房屋裝飾裝修等描述與現狀不完全一致的或其他未述及部分,以現狀實物為準,本院僅以現狀交付。 ▲7.對不符合競買資格而參與競買擾亂司法拍賣秩序的,本院將對競買人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請競買人務必理性競拍。 ▲8.關于標的物能否過戶等問題,建議各競買人自行向義烏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義烏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有關職能部門咨詢確認,因不符合過戶條件導致無法過戶的,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符合當地限購政策規定的條件,若因不符合限購政策導致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后果及責任自行承擔。) ▲9.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稅費由轉讓人和買受人各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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