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向小李借款200萬元,并約定房產(chǎn)抵押等條款。落款處有小王、A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有A公司公章。借款期限屆滿,小王無力償還全部借款,小李遂找到A公司要求承擔擔保責任,A公司則認為小李在簽訂涉案合同時沒有盡到審查義務,不承擔擔保責任。小李隨向法院提起訴訟。 Q1:蓋了公司公章,是否要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jù)《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根據(jù)該規(guī)定,公司為他人對外擔保應以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 若構成越權代表,此時應區(qū)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 小李主張擔保有效,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審查過A公司同意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等公司相關機關的決議,但其認可其并未審查前述決議,而A公司在簽署案涉借款合同時,亦未出具同意對外提供擔保的公司機關的決議等文件,故A公司對案涉借款合同所作保證無效,小李請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Q2:公司未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guī)定作出決議都不承擔擔保責任嗎? 當然也不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guī)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二)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jīng)營活動提供擔保;(三)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Q3:A公司是否應就該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規(guī)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r償責任;(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小李和A公司對擔保無效均存在過錯,法院最終酌定A司對小李不能清償部分債務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A有權在承擔責任后向小王追償。如需法律幫助,請?zhí)砑邮饲宦蓭焾F微信:sbq9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