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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因為合同糾紛想要起訴到自己所在的A市法院,但合同相對方的小李卻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因為合同的管轄條款中僅約定“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合同封面標有簽訂地址為B市的條款,應向B市法院起訴。 小王則認為根據自己提供的照片、錄像以及說明中可以證實合同的簽訂地為A市。而該合同管轄條款中僅約定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并沒有約定在B市進行合同簽訂的條款,且合同的所有條款也沒有雙方約定到B市去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合同封皮雖然載有簽訂地址:B市,也并非雙方補充條款,更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將合同的管轄條款變更為“B市簽訂合同并在簽訂地法院訴訟”的相關意思表示。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自己在合同中屬于接受貨幣一方,且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同樣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查認為,因雙方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簽訂地具體地址,且事后未協商一致,故涉案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本案中,涉案合同并未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故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溫馨提示: 協議管轄條款應約定明確,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體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如乙方未對該條款作出任何明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就協議管轄達成合意,案涉協議管轄條款會被認定未成立,按照法定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此外,約定管轄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如若約定與爭議毫無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或者對依法應當專屬管轄的糾紛約定管轄法院,則約定管轄的協議也會被認定無效。 如需法律幫助,請添加十八腔律師團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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