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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直接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擔,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大多直接表現為撫養費的支付。而參加畫畫、跆拳道等興趣班產生的費用是否屬于撫養費范疇,能否由父母分攤? 小王與被告小李原系夫妻關系,婚后于2012年12月份生育王甲。后小王與小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2月份協議離婚,協議約定:王甲由小王撫養,小李自2020年起至王甲年滿18周歲止每年按10000元支付撫養費。小王與小李離婚后,王甲跟隨小王讀書生活,小王為王甲報名參加了畫畫及跆拳道等興趣班,但未通知小李。小李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按年支付撫養費。小王訴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畫畫及跆拳道學費共計2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小王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跆拳道等興趣班費用,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小李對此認可,而這些興趣班的費用顯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被計算在教育費的范疇內。小王、小李作為王甲的父母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考慮,協商解決,故對于小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是子女在成長階段必要的支出,離婚后不論父母是否直接撫養孩子都應當承擔對子女的撫養費。一方未經協商擅自支付必要費用之外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要求另一方分擔的,一般不予支持。根據我國目前的教育現狀,必要的教育費應是指依照國家關于教育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接受或維持正常教育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費用,它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屬于國家法律或政策允許收取的費用支出;②屬于接受或維持正常教育的費用支出;③必須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費用支出,而非任意性費用支出。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對子女撫養費的確定只限于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階段的必要的撫養教育費。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參加補習性質班或興趣班等產生的費用等,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的范疇,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確定。 撫養費的支付和負擔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應著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協議或判決對撫養費支付數額及時間固定后另行主張大額子女撫養費用的請求是否應予準許,首先,應當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符合撫養費變更的法定條件;其次,該請求是否屬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勵奢侈或超前的撫養費支持;最后,應當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如需法律幫助,請添加十八腔律師團微信:sbq9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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