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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于2022年11月11日在某購物平臺下單購買由某貿易公司銷售的“52度二糧醇保健酒純糧酒小燒酒”一瓶,支付價款55元。2022年11月15日,王某某收到酒水后發現沒有標簽,與某貿易公司溝通未解決雙方分歧。此后王某某自稱將此情況反饋給了當地12315,當地巿場管理局告知商品只是標簽瑕疵不屬于食品安全問題,已要求某貿易公司召回售賣商品,讓王某某走別的途徑維權。王某某就此起訴至法院,請求某貿易公司退還貨款55元并賠償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某貿易公司銷售的商品屬于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因此雙方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某貿易公司同意退款退貨,故對王某某要求退款的訴請予以支持。本案能否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問題?對經營者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經營者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二是經營者主觀上系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指食品實質上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標準,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況。 根據舉證責任,應當舉證證實涉案酒水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標準,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情形。但王某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實涉案酒水除名稱外并無標簽,涉案酒水無標簽也未給其造成任何食用誤導,且王某某亦未飲用。因此,王某某要求某貿易公司賠償1000元的訴請于法無據,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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