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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交往期間,產生的大額轉賬匯款的性質認定 冷某訴宋某婚約財產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黑02民終3385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婚約財產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冷某 被告(上訴人):宋某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7日,冷某與宋某經媒人介紹相識,4月12日確立了戀愛關系。在異地通過電話及微信等方式溝通交往一段時間后,于2020年7月27日晚在原告家中雙方親屬及媒人一同會餐,但會餐中未提及彩禮之事。2020年7月28日1點49分冷某向宋某轉賬50000元。雙方于同年8月開始同居生活,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宋某于2021年3月13日提出分手,雙方解除戀愛關系。后雙方因交往期間產生的大額轉賬性質認定及返還問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案件焦點】 男女交往期間,產生的大額轉賬匯款的性質的認定。 【法院裁判要旨】① 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該50000元是否屬于彩禮款以及是否應該返還的問題。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某種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當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本案中,雖然雙方未按照農村習俗舉行過彩禮的儀式并書寫彩禮單,但原告冷某給付被告宋某50000元款項的事實存在,且該款項的數額較大,給付時間又發生于原、被告雙方父母以及媒人均在場的聚餐當晚后的凌晨,而隨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再結合冷某為宋某購買過鉆戒、金手鐲的事實以及冷某提供的通話錄音,能夠認定雙方存在締結婚姻的目的,并因此給付彩禮款50000元的事實。宋某以該款項系雙方戀愛期間冷某對其的贈與為由所作的抗辯,并不能影響彩禮返還的訴求,因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因婚約給付彩禮的行為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現冷某以無法締結婚姻為由,要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理由正當,應該予以支持。至于返還彩禮款的數額,考慮到雙方同居7個月的事實情況,結合雙方現實生活中的實際花銷,被告宋某應當酌情返還30000元。綜上所述,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 (二)》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冷某彩禮款30000元; 二、駁回原告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宋某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爭議的50000元款項數額較大,如宋某所說該款項為贈與,非彩禮款,則不符合常理。戀愛中男女達成結婚合意后,一方出于結婚目的的財物贈與,在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受贈一方占有財物的合法依據已不存在,所以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雙方當事人婚約解除后,贈與人有權利請求受贈人返還。因此冷某要求返還50000元款項,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但鑒于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7個月,同居生活期間確有花銷,一審酌情判令宋某返還冷某30000元適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① 婚約財產糾紛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糾紛類型之一,受風俗習慣傳播渠道多元化、各地區人口流動增大等因素影響,近些年出現頻率也有所增加。返還彩禮是婚姻財產糾紛的主要訴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 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 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但彩禮的范圍受不同地區的風俗習慣影響較大,在法律條文中無法對其明確定義,故在法律實務中也有不同的觀點。在部分地區,男女雙方 在交付彩禮的同時會記錄在彩禮單中,并由雙方各自留存一份,處理此類情況 的案件一般只需將彩禮單中記載的財物認定為彩禮,其他經濟往來如無特殊情況無須考慮。對于無上述風俗習慣的地區或本案中未形成彩禮單的情況,一方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而另一方當事人以雙方財物屬其他法律關系為由抗辯的。 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彩禮的認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 、雙方是否有締結婚姻的意向 雖然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在很多地區的風俗習慣中,無論是出于社交禮儀還是輿論壓力又或者其他因素而給付彩禮,最根本的目的都是締結婚姻。因此在財物交付前或財物交付時,雙方已經對將來締結婚姻有基本的共識這是能否認定財物為彩禮款的首要因素,如不滿足此項要求,則與風俗習慣相悖,亦不滿足返還彩禮款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的規定。至于如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締結婚姻的意向,當今社會對于結婚這類人生大事,往往儀式感很重,可以從雙方的聊天記錄、是否進行訂婚儀式、是否對結婚物品進行采購、雙方家人和朋友是否知曉等方面綜合考量,需要注意的是依目前生活經驗來看,是否有共同生活經歷不必然與是否存在結婚意向存在聯系,不能單獨證明雙方存在結婚意向。 二 、雙方對給付彩禮這一風俗習慣是否有共同認識 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條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所以部分審判實踐中會以涉案當地是否存在給付彩禮這一風俗習慣作為認定彩禮的標準。在當今社會信息傳播的速度很快,很多風俗習慣經多種渠道傳播開來,即便當地沒有給付彩禮的習俗,但如果雙方通過其他渠道對給付彩禮這一習俗有共同認識,在不違反民事法律行為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則可以認為給付的財物滿足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需求。至于如何判斷雙方對給付彩禮這一風俗習慣是否有共同認識,可以通過雙方的自認、雙方各自居住地是否有該習俗、雙方戀愛交往所在地是否有該習俗、雙方締結婚姻地是否有該習俗等綜合考量。 三、給付財物的相對價值大小 戀愛中的男女經濟往來十分常見,但基于彩禮在習俗中的作用,其一般應為數額較大的現金或價值較高的貴重物品。此處的數額較大和價值較高的評判標準不應單純以生活常識判斷,因為在彩禮價值這方面風俗習慣對其并無明確標準,男女雙方的主觀意愿還有客觀條件對其影響巨大,所以在判斷時應多方面綜合考量。至于如何判斷給付財物的相對價值大小,可以通過以雙方均認可的風俗習慣、 雙方對彩禮價值的主觀判斷、戀愛交往時或者締結婚姻時當地的經濟條件、男女雙方尤其是給付財產方的經濟狀況等為參照因素,綜合考量給付財物的價值是否滿足彩禮的特點。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審判實踐中對于節日、紀念日等特殊意義的日子中特殊金額的經濟往來不認定為彩禮,但在實際生活中,在有特殊意義的日子求婚、訂婚屢見不鮮,對待此類情況仍需從多方面綜合考量。 編寫人: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 武志朋 本文摘自《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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